关于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5-09-16浏览:2686
我公司对出差报销制定一个标准,即按不同地区定为宿费每人每天50、55、60元,伙食补助每人每天30、35、40元,宿费按发票报销多退少补,伙食补助现金支付。现税务局查帐,让补交伙食补助的个人所得税。请问企业应否交纳?有无这方面的文件?
答: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82号文件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辽地税发[2002]4号第二条规定,对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差旅费包干办法经各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出差人员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你公司差旅费可按辽地税的文件规定采取包干办法,不实行报销制度。你公司住宿费采取报销制度,伙食费采取发放现金形式,不符合上述两个文件的要求,发放的现金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