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管理之保胎 孕期需要卧床保胎怎么算?
发布日期:2015-04-21浏览:1698
2014年7月12日,李小爽被检查出已经怀孕,但由于身体体质较弱,经医生建议,需要卧床保胎,于是医生为其出具了假条。在卧床保胎的近三个月里,李小爽的用人单位并未支付其任何报酬。2014年10月7日,李小爽来到公司,向公司出具了三个月未上班的假条,但单位主张,法律没有保胎假这个假期。所以依照单位制度规定李小爽的这段期间按照事假处理,所以不支付工资是有理可依的。李小爽当然对此不认可。
那么我们来看下,到底什么是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生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期间。但,翻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了产假、哺乳期,并未对保胎假有专门的规定,这也是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处理类似期间的过程中方式各一的原因。
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不可忽视的一点,在1982年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有几点给予了明确的答复
首先,对于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怀孕的情况,经过医生的诊断证明,确实需要停止工作保胎休息的,在其保胎休息期间,按照其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相关规定处理。(相关规定如何才能合法?)
其次,规定的群体是保胎休息及病假如果超过6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相应的疾病救济费,取而代之的是发放产假工资及其相关的生育待遇。如果在产假期满后仍需要进行病假休息的,从产假届满之日起,继续发放疾病救济费。
第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届满后仍需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此点在计算医疗期的时候需要注意)。
最后,还有一种情况也不可不提,就是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而怀孕的情况,那么对其的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相关待遇,参照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是否就束手无策?是否给予假期和工资?)。虽然此复函是针对上海市劳动局的,但至今仍然适用于全国。
由此可见,上述案件,李小爽的情况,单位以事假为由不发放在此期间的工资,是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在处理相关情况的时候,应该予以重视,避免企业因此产生违法成本!
那么我们来看下,到底什么是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生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期间。但,翻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了产假、哺乳期,并未对保胎假有专门的规定,这也是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处理类似期间的过程中方式各一的原因。
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不可忽视的一点,在1982年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有几点给予了明确的答复
首先,对于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怀孕的情况,经过医生的诊断证明,确实需要停止工作保胎休息的,在其保胎休息期间,按照其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相关规定处理。(相关规定如何才能合法?)
其次,规定的群体是保胎休息及病假如果超过6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相应的疾病救济费,取而代之的是发放产假工资及其相关的生育待遇。如果在产假期满后仍需要进行病假休息的,从产假届满之日起,继续发放疾病救济费。
第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届满后仍需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此点在计算医疗期的时候需要注意)。
最后,还有一种情况也不可不提,就是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而怀孕的情况,那么对其的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相关待遇,参照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是否就束手无策?是否给予假期和工资?)。虽然此复函是针对上海市劳动局的,但至今仍然适用于全国。
由此可见,上述案件,李小爽的情况,单位以事假为由不发放在此期间的工资,是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在处理相关情况的时候,应该予以重视,避免企业因此产生违法成本!